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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3-20 18:04 字体:

嘉财采处〔2025〕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212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鸿润居1栋商铺978-1号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安徽安诚泽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A218-220

我机关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政复字2025〕1号)作出的决定,“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情况为:

一、核查情况

监督检查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

根据“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评审过程影像资料及调查询问笔录,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行为,同时采购人代表存在发表倾向性、引导性言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认定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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