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嘉财采处〔202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 212万元
投诉人: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1号弘业大厦1903号
被投诉人1: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被投诉人2: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鸿润居1栋商铺978-1号
中标供应商:安徽安诚泽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A218-220
2024年12月11日,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该投诉我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受理完结,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政复字〔2025〕1号)作出的决定,责令我机关在复议决定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对案涉投诉事项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现我机关作出如下投诉处理:
一、核查情况
2024年12月18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答复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无法搭配自行安装相应的传感器模块,不能即插即用;充电接口为Micro-USB充电接口;AMS-100YF为外置蓝牙打印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290页、291页、296页宣传彩页,明确标注中标产品为气体传感器模块化设计,可搭配自行安装相应的传感器模块,无需进行配置,即插即用;接口为Type-c充电接口;支持内置便携式打印机,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对于涉嫌公务人员,弄虚作假串通违法的依法申请纪委机关调查。要求公布本项目财政备案的评分明细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5款、《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第二条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已于11月25日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进行了公示。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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