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
甘财采处(2025)1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项目编号:2024zfcg02093)第一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
项目编号:2024zfcg02093
项目预算:2800万元(第一包:510.82万元)
投诉人:甘肃泽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859号(中和黄河印象大厦4楼4020室)
被投诉人1: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第36层9-13室
被投诉人2: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贺兰山大道北段615号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天津博诺智创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天乐创新产业园2号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1月22日收到的甘肃泽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第一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所投“24、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25、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26、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27、多功能无人配送车”、“28、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29、人形搬运机器人”、“30、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34、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的规格/型号均为“定制”,但第一包招标文件规定“◆”项为重要技术参数要求,需提供技术支持证明资料,故第一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无人车”的“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第◆2条、第◆4条、“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第◆2条、第◆3条、第◆4条、“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第3条、第◆4条、“品目4 ▲无人机”第◆五条技术参数要求,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生产厂家的答复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将所投“品目2 无人车”的“一、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二、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三、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品目4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规格/型号响应为“定制”,不违反第一包招标文件要求,能够证明第一包中标产品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无人车”的“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第◆2条、第◆4条、“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第◆2条、第◆3条、第◆4条、“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第3条、第◆4条、“品目4 ▲无人机”第◆五条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所投“24、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25、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26、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27、多功能无人配送车”、“28、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的生产厂家陕西风驰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生产制造无人车的经营范围,不具备生产制造无人车的相关资质,其制造的产品属于不合格的非法产品,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且第一包招标文件并未将供应商及其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因此不能以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2 无人车”生产厂家陕西风驰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与第一包所采“品目2 无人车”相关经营范围为由,认定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生产厂家的答复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招标文件中的“品目2 无人车”由“一、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二、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三、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五部分组成,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均响应其所投前述产品的规格/型号为“定制”,且前述五部分中包含的“管理服务器”、“LED全彩屏”、“二合一视频处理器”、“10KW智能配电柜”、“显示屏”、“监管主机(电脑)”、“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卫星接收机”须具备国家相关强制检测认证;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无人车”的“一、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由“实训软件”和“管理服务器”组成,“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但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法体现其所投“管理服务器”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因“管理服务器”属于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范畴,故无法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管理服务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45.服务器(0911)”的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管理服务器”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管理服务器”的能力;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无人车”的“二、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由“实训软件”、“LED全彩屏”、“二合一视频处理器”和“10KW智能配电柜”组成,“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且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能够体现其所投“LED全彩屏”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前述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等认证证书,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LED全彩屏”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LED全彩屏”的能力,但无法体现其所投“二合一视频处理器”、“10KW智能配电柜”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因“二合一视频处理器”、“10KW智能配电柜”属于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范畴,故无法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二合一视频处理器”、“10KW智能配电柜”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5.音视频设备”和“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的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二合一视频处理器”、“10KW智能配电柜”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二合一视频处理器”、“10KW智能配电柜”的能力;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无人车”的“三、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由“实训软件”、“显示屏”和“监管主机(电脑)”组成,“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且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能够体现其所投“显示屏”、“监管主机(电脑)”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前述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等认证证书,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显示屏”、“监管主机(电脑)”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显示屏”、“监管主机(电脑)”的能力;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无人车”的“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由“实训软件”和“自动驾驶智能硬件控制器即工业控制主机”组成,“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且“自动驾驶智能硬件控制器即工业控制主机”不属于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范畴,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自动驾驶智能硬件控制器即工业控制主机”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自动驾驶智能硬件控制器即工业控制主机”的能力;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无人车”的“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由“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卫星接收机”和“显示屏”组成,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能够体现其所投“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显示屏”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前述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等认证证书,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显示屏”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显示屏”的能力,但无法体现其所投“卫星接收机”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因“卫星接收机”属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范畴,无法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卫星接收机”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卫星接收机”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卫星接收机”的能力;综上,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生产厂家陕西风驰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2 无人车”整体的能力。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生产厂家陕西风驰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制造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2 无人车”的相关资质、其制造的前述产品属于不合格非法产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所投“29、人形搬运机器人”、“30、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34、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的生产厂家陕西柯森智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机器人和无人机的生产制造资质和经营范围,不符合机器人和无人机制造商的相关要求,其制造的产品属于不合格的非法产品,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且第一包招标文件并未将供应商及其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因此不能以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品目4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生产厂家陕西柯森智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与第一包所采“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品目4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相关经营范围为由,认定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生产厂家的答复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招标文件中的“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由“实训软件”和“控制系统(电脑)”两部分组成,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响应其所投“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的规格/型号为“定制”,且“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中包含的“控制系统(电脑)”须具备国家相关强制检测认证;“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中的“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且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能够体现其所投“控制系统(电脑)”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前述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等认证证书,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控制系统(电脑)”生产厂家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控制系统(电脑)”的能力,综上,生产厂家陕西柯森智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3 人形搬运机器人”整体的能力。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响应其所投“品目4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的规格/型号为“定制”,且“品目4 ▲无人机”中包含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须具备国家相关强制检测认证;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三条“所有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所有人都应当按规定在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使用”的规定和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的答复材料,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4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生产厂家陕西柯森智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未取得登记标志,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生产厂家陕西柯森智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的能力,即使具备生产能力并生产该产品,也无法投入使用,但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4 ▲无人机”中的“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为“软件平台”,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生产厂家陕西柯森智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具备生产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的能力。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生产厂家陕西柯森智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制造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4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相关资质、其制造的前述产品属于不合格非法产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3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影响该项目第一包中标结果,故认定第一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第一包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第一包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对第一包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4、我机关将对采购人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及后续工作重点。希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此为鉴,严格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公正与透明,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5、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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