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交通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基于混合现实技术的数字孪生与可视分析研究平台第二次)
甘财采处(2025)1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交通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基于混合现实技术的数字孪生与可视分析研究平台第二次”(项目编号:2024zfcg0219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交通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基于混合现实技术的数字孪生与可视分析研究平台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2024zfcg02196 项目预算:60万元
投诉人:甘肃衡昇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小沟头73号第1层001室
被投诉人1:兰州交通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118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天庆嘉园星河缘12号楼1单元802室
中标供应商:西安浩瀚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8号-1号中登大厦B座20层E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1月22日收到的甘肃衡昇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交通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基于混合现实技术的数字孪生与可视分析研究平台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其所投“1、可视化大屏”、“2、私有云数据平台”、“3、高性能数据密集型智能模型训练平台”、“4、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5、移动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6、多任务开发平台”、“7、三维可视化显示终端”、“8、高性能全功能混合现实头戴式可视化平台”、“9、多机协同混合现实头戴式可视化平台”生产厂家不明确,未精确到产地,中标供应商存在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问题。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生产厂家的答复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第三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的“(六)报价明细表”并未规定“生产厂家”一栏应填写生产厂家的简称还是全称,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生产厂家”一栏填写的其所投“1、可视化大屏”、“2、私有云数据平台”、“3、高性能数据密集型智能模型训练平台”、“4、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5、移动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6、多任务开发平台”、“7、三维可视化显示终端”、“8、高性能全功能混合现实头戴式可视化平台”、“9、多机协同混合现实头戴式可视化平台”生产厂家名称不明确;而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第三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的“(六)报价明细表”关于“注:2.如国产产品,产地精确到省级行政区域;如进口产品,产地精确到国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填写其所投产品的产地信息,但前述要求并非实质性条款,前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和应作扣分处理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其所投产品的产地信息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其所投“5、移动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规格型号为“惠普暗影精灵”,但“暗影精灵”为惠普品牌的系列产品,中标供应商存在未明确前述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问题。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生产厂家的答复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虽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其所投“5、移动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规格/型号为“惠普暗影精灵”,“暗影精灵”为惠普品牌的系列产品,但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能够明确其所投“5、移动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具体规格/型号的佐证材料,前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和应作扣分处理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其所投“5、移动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的规格型号为惠普品牌的“暗影精灵”系列产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其所投“3、高性能数据密集型智能模型训练平台”、“4、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6、多任务开发平台”品牌为“戴尔”、生产厂家为“Intel、nvidia”,“5、移动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品牌为“惠普”、生产厂家为“戴尔”,中标供应商存在对前述产品的品牌与生产厂家响应不一致、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问题。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生产厂家的答复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虽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其所投“3、高性能数据密集型智能模型训练平台”、“4、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6、多任务开发平台”品牌为“戴尔”、生产厂家为“Intel、nvidia”,“5、移动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品牌为“惠普”、生产厂家为“戴尔”,但前述情形系中标供应商填写错误导致,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和应作扣分处理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分别对“3、高性能数据密集型智能模型训练平台”、“4、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5、移动高性能三维可视化平台”、“6、多任务开发平台”的品牌与生产厂家响应不一致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基于混合现实技术的数字孪生与可视分析研究平台”的“二、▲私有云数据平台”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生产厂家的答复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基于混合现实技术的数字孪生与可视分析研究平台”的“二、▲私有云数据平台”第3条、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但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二、▲私有云数据平台”第◆5条、第7条、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基于混合现实技术的数字孪生与可视分析研究平台”的“二、▲私有云数据平台”第◆5条、第7条、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4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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