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政县2025年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 (第一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和政县2025年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
(第一包)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和政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LXZC1142025002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和政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一包)
项目编号:LXZC11420250027
项目预算:729.60万元
投诉人: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东泉三队147号
被投诉人1:和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地址:甘肃省和政县2号统办楼3楼
被投诉人2:甘肃华宇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1162-16号
中标供应商:临夏州燎原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尹集镇经济开发区清真食品区(燎原乳业院内行政办公楼一楼办公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2月18日收到的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对和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政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一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产品学生饮用奶只有一个包,涉嫌采购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法限定或指定本项目学生饮用奶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第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同时已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违规情形。
经核查,对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进行分包,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来确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标的物是否必须进行分包未做禁止性规定。本项目第一包将采购标的物牛奶未进行分包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学生饮用奶”属特定行业通俗称谓,不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因此对该投诉事项,投诉人对采购政策理解有偏差,曲解采购人的采购意图。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产品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经核查,本项目牛奶采购需求“执行国家标准GB-25190-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和 GB19645-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的规定。盒装,净重200ml/盒,必须有学生专用奶标识,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各项营养指标符合国家要求标准(GB19301)”已经明确采购标的物的各项需求指标,符合《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02〕16号文件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中“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九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完整明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设置合理,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商务部分业绩评审标准存在以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违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五年具备类似业绩属评审因素,非实质性要求,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约相关。评审因素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将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不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所规定的情形,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完整明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设置合理,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商务部分管理制度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管理制度”中“投标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货物运输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6分。制度不完善或不合理的不得分。”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技术部分投标产品学生饮用奶技术指标和参数不明确(除蛋白质及脂肪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关于“投标产品学生饮用奶技术指标和参数不明确(除蛋白质及脂肪外)”已于投诉事项1中做出处理决定。
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参数”部分分值设置为15分,带★的参数赋分4分,其它参数赋分2分。其中带★的参数3项、不带★的参数2项,共计赋分应为16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根据评审情况,该项目包共有三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参与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各投标人在“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参数”响应评审环节均未扣分,得分均为15分,未造成评审不公平的情形,因此不影响评审结果。故该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是不影响评审结果。
投诉事项6、技术部分仓储保障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仓储保障”中“投标人提供符合《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仓储场所,仓储场所必须做到卫生整洁、布局规范、流程合理、功能完备,并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风、防水、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交叉污染等条件。投标人提供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仓储场所得8分;投标人提供不完善不完全满足要求的仓储场所得4分;无仓储场所不得分。(提供仓储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和照片)” 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技术部分实施方案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实施方案”中“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货物来源、项目实施人员、货物移交及验收保管等),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打分。实施方案包含上述全部内容且方案科学完整、合理、可行性强,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15分;实施方案包含上述全部内容但方案基本科学、基本合理,基本可行的得10分;实施方案仅包含上述部分内容且方案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可行之处得5分。方案与该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技术部分食品应急方案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食品应急方案”中“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食品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时间、问题食品处理方案、应急保障方案等),方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方案基本完整、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2分,方案不完整、不合理,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9、技术部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售后服务方案”中“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内容、售后响应时间、售后管理人员),方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方案基本完整、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2分,方案不完整、不合理,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于投诉请求中“仅技术部分违规分值(主观分)就高达46分,占技术部分总分值(50分)的92%。存在严重违法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仅对价格得分权重进行了规定,对价格分之外的各评审因素分值占比未做具体要求也未对具体赋分做禁止性规定。故该项投诉请求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4、6、7、8、9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和政县财政局备案。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政县财政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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