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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2-26 15:01 字体:

正财罚决字〔2025〕0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正宁县2022-2023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袋装干果采购项目(一包)

项目编号:ZNZC2022-0041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由佳苑小区北排3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2024年11月4日收到正宁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政府采购问题线索函,经核查你公司20227月21日对正宁县2022-2023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袋装干果采购项目(一包)项目进行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对投标供应正宁县思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依法按照招标文件9页“14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即:投标人资格在开标后,评标前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入评标室……”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故我机关认定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上事实有评审报告、响应文件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宁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调查事实等证据证实。

就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的规定。对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行为,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财务室。联系人:赵芳玲;电话:0934-6123153。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宁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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