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财罚决字〔2025〕0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1:正宁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二包 )
项目编号:ZNZC2021-024 项目结算:133.719225万元
项目名称2:正宁县教育局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四包)
项目编号:ZNZC2022-0039 项目结算:125.313324万元
项目名称3:正宁县教育局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四包)
项目编号:ZNZC2023-0037 项目结算:143.547063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标供应商)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乡坳马村八组300号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4正宁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我机关政府采购问题线索函,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参与2021年5月31日、2022年7月22日、2023年7月24日“正宁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二包、正宁县教育局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四包、正宁县教育局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四包”三个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2023年投标文件中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与本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符,不完整。故我机关认定中标供应商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正宁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调查事实等证据证实。
就中标供应商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鉴于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项目合同已履行,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号)的规定,对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决定减轻行政处罚,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0128.98元的罚款。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不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中标供应商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0128.9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财务室。联系人:赵芳玲;电话:0934-6123153。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宁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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