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火箭军受援设备采购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玉门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财决罚字[2025]001号
项目名称: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火箭军受援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mzfcg202411190003
一、当事人
当事人: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玉门市新市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火箭军受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mzfcg202411190003)投诉时,发现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违法情形,具体为: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确定为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影响了采购结果。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就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拟处罚。但鉴于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拟作出警告的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
三、处罚结果
就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玉门市总医院(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处罚。但鉴于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我机关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门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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