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代理机构)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529号
法人;李云霞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根据市审计局移交审计事项对你公司在2023年9月21日代理康县住建局实施的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监理服务项目32.53万元在甘肃经济网发布公告,10月9日在场外进行招标,中标金额为32.53并签发中标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壹仟陆佰贰拾陆元伍角(¥1626.5元),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处理决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康县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康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康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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