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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2-24 15:00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康县城关镇南街11号

当事人(2):(代理机构)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529号

2025年2月我局收到市审计局审计移交问题,2023年6月8日由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其中设计费32.61万元未进行政府采购,直接与中元天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于2023年7月27日康县住建局委托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代理监理服务项目,项目资金为32.53万元。于2023年9月21日在甘肃经济网发布公告,10月9日在场外进行招标,10月16日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32.53万元。随机我局对该项目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康县住建局实施的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其中(1)设计费32.61万元未进行政府采购,于2023年6月8日直接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以及《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附件第二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之规定,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2)监理费32.53万元康县住建局与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与2023年9月21日在甘肃经济网发布公告,10月9日在场外进行招标,中标金额为32.53并签发中标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处理结果抄送我局。

2、对甘肃三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另行处罚

3、责令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主管部门职责,强化监管,督促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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