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陇南鑫盛豪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康县民政局2024年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采购过冬棉衣棉裤项目
项目编号:221001JH621224036
项目预算:91.56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标供应商):陇南鑫盛豪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南城区南滨河路3号祥福园商住小区9号楼2单元903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康县民政局2024年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采购过冬棉衣棉裤项目于2024年11月14日,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2月4日9:30分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1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进行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2024年12月4日,按照评审结果,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陇南鑫盛豪商贸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于2024年12月19日成县科技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采购人、代理公司提起质疑。因采购人、代理公司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2月26日成县科技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我机关提起投诉,于2025年1月3日我机关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提交了证据证明材料,其中: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中缺乏有效的依据、证据证明材料(原件),于2025年1月17日下午电话告知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材料(原件),当日与厂商义务市金卡丹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电话联系所陈述事项与提供的证据证明材料内容不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陇南鑫盛豪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叁仟伍佰玖拾捌元柒角捌分整(¥3598.7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康县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康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康县财政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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