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临洮县环境卫生所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工程项目)
临财采发〔2025〕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临洮县环境卫生所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工程项目”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环境卫生所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工程项目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采购人):临洮县环境卫生所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北路24号建设大厦9楼
2025年1月,我局收到县审计局审计有关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由临洮县环境卫生所实施的2020年临洮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工程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随即我局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临洮县环境卫生所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工程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该项目于2020年12月签订合同,未进行政府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以及《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附件第二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之规定,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监督检查事项成立,对临洮县环境卫生所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临洮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处理结果抄送我局。
(二)责令临洮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发挥主管部门职责,强化监管,督促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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