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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2-08 15:53 字体:


宕财采〔2025〕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单位“宕昌县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182001JH62122301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宕昌县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

项目编号:182001JH621223016                 

项目预算:154.88万元

投诉人: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庙湾西社108号

被投诉人1:宕昌县民政局                              

地址:宕昌县城关镇岷江大道319号

被投诉人2: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陇南市武都区江南街道办江南怡和小区3号楼1单元601室

我单位对2025年1月23日收到的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对“宕昌县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中标结果的投诉书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甘肃陇南市永峰永商贸有限公司”的中标货物“分项名称”在中标公告公示的《分项价格表》中,没有明确中标产品“名称”的具体“品牌”和“型号”的评审中标结果有失公正和公信力,未明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的中标公示,无法让社会公众监督,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慎的评审义务,中标结果应为无效。

经核查,其中标公告内容具体有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制造商名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成交供应商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但对是否公告产品品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甘肃陇南市永峰永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应按无效投标处理,评审专家对该“投标文件”评审让其中标的行为有失严重的公平、公正原则。

2025年2月5日,我单位派2名工作人员到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原始投标文件逐页均有签字盖章,投诉人反映的中标公告中《分项报价表》第93—95页没有盖章的事实确实存在,但中标公告《分项报价表》未盖章的事实发生在专家评审完成以后,专家评审过程中的投标文件均有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不影响评审过程,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对投诉人投标总报价128.128万元的投标评审按未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和中标供应商未在《分项报价表》中提供“品牌”和“规格型号”、以及未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相论比,专家的评审就是存在严重的不公和倾向嫌疑。

经核查,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已得到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认可;关于中标供应商未在《分项报价表》中提供“品牌”和“规格型号”的问题,已在投诉事项1中载明;在中标公告中能够查看到《中小企业声明函》。综上所述,不存在不公和倾向嫌疑,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宕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宕昌县财政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