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康县民政局 2024年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采购过冬棉衣棉裤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康县民政局2024年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采购过冬棉衣棉裤项目)”(项目编号:221001JH62122403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康县民政局2024年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采购过冬棉衣棉裤项目
项目编号:221001JH621224036
项目预算:91.56万元。
投诉人: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庙湾西社108号
被投诉人1:康县民政局
地址:康县城关镇孙家院村下坝一社45号
被投诉人2: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梁旗村安房社103号
中标供应商:陇南鑫盛豪商贸有限公司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 12月27日收到成县科信数码办公社备有限公司对“(康县民政局2024年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采购过冬棉衣棉裤项目)”〔项目编号:221001JH621224036〕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评审专家仅对我公司投标文件“封面”没有加盖电子法人章而按不合理的废标评审和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多处瑕疵、虚假响应的评审中标结果,以及不公平的评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明显是对我公司的歧视和差别待遇,要严就都得按严对待,中标供应商虚假响应投标的行为违法。
经核查该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招标文件“18. 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盖章”18.3.《投标文件》的正本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除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外,其他每页也必须签字、盖章,否则初步评审不通过。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需逐页盖章,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活动的核心依据,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当明确要求逐页盖章时,封面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含在盖章范围内,以确保整个投标文件在形式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符,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之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陇南鑫盛豪商贸有限公司”的中标“货物名称”在中标公告公示的《分项价格表》中没有明确中标产品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的评审中标结果有失公正和公信力,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慎的评审义务。
经核查该项目中标供应商“陇南鑫盛豪商贸有限公司”在中标公告公示的《分项价格表》中没有明确中标产品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四)、分项价格表”格式填写。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3: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标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投标谋取成交,填写的内容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慎的评审义务,让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无效的供应商中标的评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陇南鑫盛豪商贸有限公司”我机关在2025年1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原件),于2025年1月17日下午电话告知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材料(原件),当日与厂商义务市金卡丹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电话联系所陈述事项与提供的证据证明材料内容不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该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投诉事项成立影响中标结果。
二、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对陇南鑫盛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另行处罚。
3、驳回其余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县财政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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