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陇泰鑫盛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体育公园体育文化广场室外LED大屏
(第四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303001JH047
项目预算:133万元
一、当事人
当 事 人:甘肃陇泰鑫盛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1号嘉乐家苑一层商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1、甘肃陇泰鑫盛商贸有限公司将该项目LED大屏采购及安装内容等主要内容转包给其他供应商,存在转包的违法行为。
2、甘肃陇泰鑫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电子屏的生产厂家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型企业。经查,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与其在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承诺相悖,中标供应商存在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甘肃陇泰鑫盛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甘肃陇泰鑫盛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甘肃陇泰鑫盛商贸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以13300元的罚款(即预算金额133万元的千分之十)。
2. 禁止在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处罚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或将电子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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