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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庄浪县乡镇 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1-22 16:04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庄浪县乡镇

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


庄财采处2025〕 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项目编号:ZLJY-202415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ZLJY-2024157

项目预算:229.68万元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庄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北滨河路建设大厦

被投诉人2:甘肃中汇盛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23日收到的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一期)”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项目于2024年11月14日在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与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一期)招标公告,于2024年12月5日开标并发布了中标公告,2024年12月13日发布了合同公示。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核查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性评分法,评审因素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确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项目实施方案、保障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当前招标参数设置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和指向性,以特定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指向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项目缺乏公平性,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核查情况该项目招标各项参数符合韩店镇、阳川镇实际需求,且对同类设备使用情况综合对比后最终确定的技术参数,同时考虑了各类厂家工艺、理念的不同给出了一定的范围,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相当于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响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次采购存在三家以上产品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山花牌HA5047ZYSSHA6型压缩式垃圾车、凯力风牌KLF5040ZYSS6型压缩式垃圾车、福龙马牌FLM5040ZYSNJ6型压缩式垃圾车、冠远牌SCY5040ZYSJX6型压缩式垃圾车等),可以形成有效竞争。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偏离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人评审范围,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标产品的彩页,若与投标产品不符或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的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根关规定,且增加了评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未能体现出评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核查情况招标文件中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偏离响应情况评审标准中已对参数符合程度具体得失分值做出明确评分,并已明确写明“扣完该分值为止”。据财政部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国库司回答,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是可以不完全相等),故本项目分值设定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可知,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是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彩页为投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将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报告佐证(报告需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或CNAS)进行佐证和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核查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标“★”参数指所有产品,即钩臂式垃圾车、压缩式垃圾车、垃圾压缩设备。标“★”参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是合理的。首先,供应商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是为了客观证明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是为了杜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投标参数的恶意编写或篡改,投机取巧,以次充好的现象;其次,产品检验报告是环卫设备生产厂家为确保其所生产的设备产品质量,维护设备生产厂家与采购单位合法合规权益保障的主要体现之一,是为了确保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也能证明投标人在产品检测方面的能力和资质。至于是否对车辆设备进行检测及检测的时间安排属于车辆制造商的自主行为,检测报告还可以作为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为采购人提供更为全面和客观的评价依据。招标文件内并没有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也并未对检验报告的出具单位作任何区域、时间等限制。招标文件如此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供应商还应提供符合其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将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等级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核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可知,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是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其中包括投标人所提供的商业信誉服务的水平的评价。而五星级及以上商业信誉认证证书的取得是在对供应商或者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是否有完善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与企业是否为中小企业等无任何关联,只考察企业是否用心做好服务。对上述证书的评分设置是采购人经过对本项目规模总体情况的综合考虑,并经过专家论证后最终给定的评分证书,且是否具有证书并不作为废标条款,只作为一个评分的依据。能够间接的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一个公司信誉、服务等的总体水平。因此将该证书设为评审因素是对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履约能力的评价,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的商品售后服务的最高等级为五星级而不是七星级,招标文件评分明已明确写明“七星级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是在对评分证书未做了解的情况下否定相关证书,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车辆验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合理,对同一评分标准重复评审情形,对投标人采用双重标准,导致评审分值规则混乱。

核查情况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验收要求是指投标人中标后,对中标人提供的车辆进行验收的要求,属投标人中标后的下一个阶段:验收阶段。投标人要是认为可以按要求提供即可以响应,并不存在对同一评分标准重复评审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供应商还应提供符合其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不合理,倾向制造商身份的投标人,忽视了代理商或经销商作为市场重要参与者的合法地位与能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核查情况招标要求中明确写明合格投标人为制造商或代理商,只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合格的投标人要求“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如为代理商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相应的证明即可。不管是制造商还是代理商投标,均是合格的投标人,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均未要求提供的内容,变相设置隐性评审因素。

核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评标办法”及“符合性审查”条款中均未对投标人业绩做任何要求,评标委员会也未将业绩作为“符合性审查”的依据。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9: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和具体的支付比例,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求3%质保金,属于违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与现行法规相违背。

核查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两个文件中相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本项目采取分期付款,关于分期付款,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且本项目付款进度和交货的进度相匹配。本项目未要求供应商缴纳不超过10%的履约保证金,对采购标的要求质保期,是根据本项目实际特点和采购需求,为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防止因品质问题给我局造成损失,且此笔付款3%比例低,一年后付款,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庄浪县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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