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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1-21 14:49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白银市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第二批(第一包)

项目编号:023001JH6204057   项目预算:32.4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址1: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 155 号 K6

当事人2: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址2: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725(中弘(天津)商贸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386号)

当事人3: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址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庆林路16号天誉花园4号地块5号楼三层3239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22日收到的对白银市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第二批”(项目编号:023001JH6204057)举报案件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3家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为: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三家投标文件在雷同项分析中电脑硬件码(主板码、硬盘码、CPU码、网卡MAC)显示完全一致。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佐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就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对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我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向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通过EMS邮寄方式进行送达,对该三家公司各拟作出“人民币3240元(大写:叁仟贰佰肆拾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该三家公司于2025年1月2日、1月3日先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5年1月6日向我机关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详细复核,并通过集体讨论,鉴于该项目已废标,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对采购结果未造成影响,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北京思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达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3240元(大写:叁仟贰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财政局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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