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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温暖越冬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1-21 16:33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温暖越冬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153001JH621221018)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温暖越冬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

项目编号:153001JH621221018

项目预算:131.4762万元

投诉人:陕西云好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87号金辉天鹅湾12栋12704室

被投诉人1:成县民政局

地址:甘肃省成县同谷南路

被投诉人2: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江南街道办江南怡和小区3号楼1单元601室

相关当事人1本项目评审委员会

相关当事人2甘肃极速亿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

我机关依法对20241213日收到的陕西云好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温暖越冬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投诉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甘肃极速亿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货物名称”在中标公告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没有明确中标产品的具体“品牌”及“规格型号”的评审中标结果有失公正和公信力,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慎的评审义务,其投标应为无效投标。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中标公告只有公示“规格型号”而没有公示“品牌”的要求。规格是指反映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使用范围等一系列的指标,具体包括产品的大小、轻重、体积、精密度、成分、含量、纯度等指标。《分项报价表》中棉被的规格为6斤,1.48*2.1m,面料纤维含量100%聚酯纤维,13mm 及以下短纤维含量19%,内胆为棉花填充外包聚酯纤维面料棉褥的规格为8斤,1.48*2.1m,面料纤维含量100%聚酯纤维,13mm 及以下短纤维含量19%,内胆为棉花填充,聚酯纤维布料外包棉衣(外套)的规格为100%聚酯纤维,PH 值7.0,耐干摩擦色牢度3-4级,耐水色牢度(变色:4-5级,沾色:3-4级。棉裤(外套)的规格为PH值7.1,耐干摩擦色牢度4 级,耐水色牢度(变色:4-5级,沾色:4级保暖内裤套装(内穿)的规格为PH 值6.6,耐干摩擦色牢度4级,耐水色牢度(变色:4-5级,沾色:4级,棉鞋的规格为拉伸强度11.0MPA 符合GB/T528-2009,磨耗量0.6cm³。型号是指产品标签中编排的编号,一般由一组字母、数字或特俗符号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经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棉被褥、棉衣裤、保暖衣裤、棉鞋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其GB/T22796-2021(床上用品)、GB/T1335.1-2008(衣服号型 男子)、GB/T1335.2-2008(衣服号型 女子)、GB/T43293-2022(鞋号)属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使用但其不具备强制性,S 码、XL码、35 码等系市场普遍使用且大众熟知的衣服号型及鞋号,棉被及棉褥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定制的产品。查阅本项目评审过程资料,没有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经对比中标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与招标文件参数,不存在照抄、复制招标文件参数的情况。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对我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一是答复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答复不能作出佐证的合理说明,二是答复未告知我公司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回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成县民政局授权本项目代理机构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规定。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但其答复未依法告知投诉人享有依法投诉的权利,答复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未告知被投诉人依法享有投诉权利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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