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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1-17 15:16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教育局“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XZC2024-0088)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NXZC2024-0088       项目预算:259.49万元

投诉人:陕西泰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23号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家属院3号楼3单元1502

被投诉人1宁县教育局

地址:宁县马坪新区集中办公区3号楼4

被投诉人2甘肃屹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中元世贸中心1203

我机关于2024125日收到陕西泰阳科技有限公司对宁县教育局“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包、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一)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包

投诉事项12345678910111213141718: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75寸交互终端12456811项,常态化授课系统1345689项,设备运维系统6,“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2,上述参数及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现有材料证明均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前述参数及评分标准要求。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75寸交互终端12456811、“常态化授课系统13、45689、“设备运维系统6、“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2,不具有排他性、指向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516: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常态化授课系统1011项,设备运维系统4项,上述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常态化授课系统1011、“设备运维系统4要求,前述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性,故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19: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中“3.为确保教育数据托付管理能力、存储能力及信息安全能力,所投交互智能平板厂家须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定。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得 分,未提供不得分上述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的申请和认定,对企业的成立时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作出了限制性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微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二包

投诉事项12345678: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录播主机78171819教室检测终端1112项,学生检测终端891011项,教室录播平板”1234项,上述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现有材料无法证明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录播主机78171819、“教室检测终端1112、“学生检测终端891011、“教室录播平板”1234,具有排他性、指向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第一包投诉事项151619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第一包投诉事项12345678910111213141718不成立,予以驳回;第二包投诉事项12345678不成立,予以驳回。

3.对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责令宁县教育局、甘肃屹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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