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教育局“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XZC2024-0088)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NXZC2024-0088 项目预算:259.49万元
投诉人:陕西泰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23号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家属院3号楼3单元1502室
被投诉人1:宁县教育局
地址:宁县马坪新区集中办公区3号楼4楼
被投诉人2:甘肃屹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中元世贸中心1203室
我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陕西泰阳科技有限公司对宁县教育局“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包、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一)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包
投诉事项1、2、3、4、5、6、7、8、9、10、11、12、13、14、17、18: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75寸交互终端”第1、2、4、5、6、8、11项,“常态化授课系统”第1、3、4、5、6、8、9项,“设备运维系统”第6项,“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中“第2项”,上述参数及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现有材料证明均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前述参数及评分标准要求。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75寸交互终端”第1、2、4、5、6、8、11项、“常态化授课系统”第1、3、4、5、6、8、9项、“设备运维系统”第6项、“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中“第2项”,不具有排他性、指向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5、16: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常态化授课系统”第10、11项,“设备运维系统”第4项,上述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常态化授课系统”第10、11项、“设备运维系统”第4项要求,前述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性,故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19: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中“3.为确保教育数据托付管理能力、存储能力及信息安全能力,所投交互智能平板厂家须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定。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上述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的申请和认定,对企业的成立时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作出了限制性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微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二包
投诉事项1、2、3、4、5、6、7、8: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录播主机”第7、8、17、18、19,“教室检测终端”第11、12项,“学生检测终端”第8、9、10、11项,“教室录播平板”第1、2、3、4项,上述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现有材料无法证明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录播主机”第7、8、17、18、19、“教室检测终端”第11、12项、“学生检测终端”第8、9、10、11项、“教室录播平板”第1、2、3、4项,具有排他性、指向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第一包投诉事项15、16、19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第一包投诉事项1、2、3、4、5、6、7、8、9、10、11、12、13、14、17、18不成立,予以驳回;第二包投诉事项1、2、3、4、5、6、7、8不成立,予以驳回。
3.对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责令宁县教育局、甘肃屹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7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