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汽车校企合作实训室建设项目)
甘财采处(2025)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汽车校企合作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150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汽车校企合作实训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1507
项目预算:315万元(第一包:208.292万元)
投诉人:风驰卓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复兴四街3号院4号楼1至8层101内5层506室
被投诉人1: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18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三和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608号红星财富中心13楼1323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13日收到的风驰卓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汽车校企合作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一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第一包废标/终止公告,以“本项目(包一)在中标公示期间接到质疑,根据各投标人报价明细表,经核查,各投标人所投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所涉及的工业级安卓工作站、仿真教学工作站、充电工作站等电脑设备按照其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及所投品牌,均未取得3C认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包一)予以废标,采购人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为终止原因,且在质疑答复中称“应属于投标人在提供产品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将第一包作废标处理,擅自取消投诉人第一包中标资格,此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五)废标和串通投标”第36.1条规定的废标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按照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7 新能源MEB故障诊断课程数字化教学工作站”中“一、平台硬件参数”的“1.工业级安卓工作站”技术参数要求,“工业级安卓工作站”系虚拟教学仿真软件系统支撑运行平台,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微型计算机(0901)”类产品,非工业控制类计算机;按照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8 新能源MEB故障诊断仿真教学工作站”中“一、工作站要求”的“电脑配置”技术参数要求,“仿真教学工作站”系虚拟教学仿真软件系统支撑运行平台,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微型计算机(0901)”类产品;按照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9 新能源专用远程诊断查询充电工作站”中“三、功能要求”的“1、诊断查询终端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充电工作站”系工作站与车辆OBD接口进行交互的数据处理设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便携式计算机(0902)”类产品,其中“品目9 新能源专用远程诊断查询充电工作站”中“三、功能要求”的“1、诊断查询终端技术要求”第3)条“屏幕尺寸:≥13.3英寸”技术参数要求,为显示设备,属于“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类产品;因此,“工业级安卓工作站”、“仿真教学工作站”、“充电工作站”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第一包投标活动应取得前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投诉人不具备前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本项目(包一)在中标公示期间接到质疑,根据各投标人报价明细表,经核查,各投标人所投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所涉及的工业级安卓工作站、仿真教学工作站、充电工作站等电脑设备按照其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及所投品牌,均未取得3C认证,认为质疑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包一)予以废标,采购人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为由,作出重新开展该项目第一包采购活动的决定,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文件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风驰卓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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