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礼县民政局2024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礼县民政局2024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礼县民政局2024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礼县民政局2024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4001JH621226023)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庙湾西社108号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南路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南城区
被投诉人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贵清、刘小康、唐小平、杨俊辉、廖鹏鹏(采购人代表)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16日收到的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对“礼县民政局2024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西和安仲商贸有限公司”的中标“货物名称”在中标公告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没有明确中标产品的具体“品牌”及“型号”的评审中标结果有失公正和公信力,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慎的评审义务,其投标应为无效投标。
经核查,该生活物资生产厂家以自己公司名称命名其生产的产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且对于该产品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使用注册商标,是否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公司自愿行为,并非国家强制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投标,填写的内容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的声明内容,该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处理。评审专家不但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处理,反倒让其价格之高、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获得高分值中标的评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
经核查,礼县民政局2024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未按规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该项目所采购物资采购预留份额为中小企业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西和安仲商贸有限公司、西和美辰服装有限公司均为小微型企业,该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3:根据中标供应商没有明确投标产品具体品牌、规格和型号,照抄、复制招标文件参数(照抄、复制的参数就连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错)的投标行为,涉嫌虚假投标响应谋取中标、成交,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给我公司造成了提供正偏离投标样品、前往交易中心开标等而产生的多经济损失。
经核查,西和安仲商贸有限公司和西和美辰服装有限公司承诺有能力生产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一致的产品,采购单位将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确保供货产品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一致,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总报价2718191.00元的最终评审得分85.21分与我公司投标总报价2375000元的最终评审得分85分的评审结果属于不合常理的人为制造。两者价格相差之大,评审得分却只相差0.21分的评审结果存在着不为人知的秘密。我公司认为相差0.21分的评审结果属于人为因素的主观倾向给出的分值,我公司对中标人高出0.21分的相差分值难以信服。评审专家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着严重的倾向打分嫌疑,对我公司投标文件的主观打分给出了不切合实际的打分,严重不公的倾向打分,涉嫌评审专家倾向打分嫌疑和串通高价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礼县民政局2024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2条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投标报价占比为30分,本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我公司认为被投诉人“礼县民政局”对我公司依法提出的质疑,在法定有效期未依法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违规。
经核查,礼县民政局2024年10月30日与甘肃鑫瑞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招标委托代理协议,委托甘肃鑫瑞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该项目投诉质疑的答复等事项,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一是没有事实依据,二是没有法律依据,答复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是回复未告知我公司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四是回复没有回复的落款时间,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甘肃鑫瑞通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回复,责令代理机构就该问题限期整改,故投诉事项6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答复的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礼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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