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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中医院手术器械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1-09 16:47 字体:

甘财采处(2025)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中医院手术器械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184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中医院手术器械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1845       项目预算:116万元

投诉人:甘肃毓景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9-A01

被投诉人1:甘肃省中医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18号

被投诉人2:甘肃昱春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2698号

中标供应商:甘肃明恒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B41001002幢(写字楼)704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12日收到的甘肃毓景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中医院手术器械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346121314151617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的“品目26 显微镊”、“品目27 显微镊”、“品目28 整形镊(爱迪生)”、“品目30 显微组织剪”、“品目38 双头拉钩”、“品目41 四齿拉钩”、“品目42 二齿拉钩”、“品目51 骨刮匙”、“品目57 骨刮匙”、“附件一、显微器械套装”关于“显微镊 160×0.15,直型,圆柄”、“显微镊 160×0.3,直型,平台,圆柄”、“显微镊 160×0.3,弯型,圆柄”、“显微镊 160×0.3,直型,圆柄”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的‘品目26 显微镊’、‘品目27 显微镊’、‘品目28 整形镊(爱迪生)’、‘品目30 显微组织剪’、‘品目38 双头拉钩’、‘品目41 四齿拉钩’、‘品目42 二齿拉钩’、‘品目51 骨刮匙’、‘品目57 骨刮匙’、‘附件一、显微器械套装’关于‘显微镊 160×0.15,直型,圆柄’、‘显微镊 160×0.3,直型,平台,圆柄’、‘显微镊 160×0.3,弯型,圆柄’、‘显微镊 160×0.3,直型,圆柄’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3、4、6、12、13、14、15、16、17不成立。

投诉事项2、5、7、8、9、10、11、18、19: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的“品目40 舌头拉钩”、“品目50 骨刮匙”、“品目52 骨刮匙”、“品目53 骨刮匙”、“品目54 骨刮匙”、“品目55 骨刮匙”、“品目56 骨刮匙”、“附件一、显微器械套装”关于“微血管助缝工具36×Ф0.4×1.5,无柄”、“微血管助缝工具 直,无柄,叉形”、“微血管助缝工具 弯,无柄,叉形”、“微血管助缝工具 32,U 形槽宽 1,无柄,扩张”、“微血管助缝工具 110”、“附件二、断钉取出器械套装”关于“骨科钻头 80×Ф5,硬质合金”、“骨科钻头 80×Ф6,硬质合金”、“骨科钻头 80×Ф7,硬质合金”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的‘品目40 舌头拉钩’、‘品目50 骨刮匙’、‘品目52 骨刮匙’、‘品目53 骨刮匙’、‘品目54 骨刮匙’、‘品目55 骨刮匙’、‘品目56 骨刮匙’、‘附件一、显微器械套装’关于‘微血管助缝工具36×Ф0.4×1.5,无柄’、‘微血管助缝工具 直,无柄,叉形’、‘微血管助缝工具 弯,无柄,叉形’、‘微血管助缝工具 32,U 形槽宽 1,无柄,扩张’、‘微血管助缝工具 110’、‘附件二、断钉取出器械套装’关于‘骨科钻头 80×Ф5,硬质合金’、‘骨科钻头 80×Ф6,硬质合金’、‘骨科钻头 80×Ф7,硬质合金’技术参数要求”,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的投诉理由不成立;其余投诉理由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578910111819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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