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新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
兰新财采处〔202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新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SZRH-ZCZB-2024-A024)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新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SZRH-ZCZB-2024-A024
项目预算:106万元
投 诉 人: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5号
被投诉人1: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教育考试院)
地 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1号楼4楼
相关供应商:甘肃中润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新区产业孵化大厦0921室
我局依法对2024年11月4日收到的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新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甘肃超星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未逐项填写智慧教室教学主机、教师智能终端等5种采购产品及其制造商的真实信息。
投诉请求:1.请兰州新区财政局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2.请兰州新区财政局对甘肃超星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成立;因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货物采购项目,制造商为中小企业的即符合要求,虽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标的名称”填写不完整的情形,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标明了采购标的对应的制造商信息,另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海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回函称,中标供应商声明的两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人提出“请兰州新区财政局对甘肃超星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该项目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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