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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动物防疫及动物卫生安全监督专项)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2-31 11:52 字体:

甘财采处(2024)9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动物防疫及动物卫生安全监督专项”(项目编号:2024zfcg0211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动物防疫及动物卫生安全监督专项

项目编号:2024zfcg02110       

项目预算:410万元(第一包:160万元,第二包:250万元)

投诉人:青海西科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伸段30号科技园B幢2楼B2-609

被投诉人1: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2614号

被投诉人2: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708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6日收到的青海西科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动物防疫及动物卫生安全监督专项” 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3第一包招标文件“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串接质谱联用仪二、气相色谱仪部分“3、分流/不分流毛细管进样口3.3条、“三、质谱部分”的“1、基本性能1.7条、“3、质量分析器”第3.1条技术参数要求仅有一个品牌能满足,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答复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有三个品牌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串接质谱联用仪”中“二、气相色谱仪部分”的“3、分流/不分流毛细管进样口”第3.3条、“三、质谱部分”的“1、基本性能”第1.7条、“3、质量分析器”第3.1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事项1、2、3不成立。

投诉事项456第二包招标文件“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中“二、串联质谱仪性能技术要求”第*5条、第*7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仅有一个品牌能满足,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答复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有三个品牌不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中“二、串联质谱仪性能技术要求”第*5条、第*7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事项4、5、6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青海西科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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