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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2-31 11:16 字体:

甘财采处(2024)8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编号:2024zfcg0179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2024zfcg01799       项目预算:450万元

投诉人:甘肃晙之珒熠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西津西路400号1栋二层107号商铺

被投诉人1:甘肃智圣诚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13层1304室

被投诉人2: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东坪街536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22日收到的甘肃晙之珒熠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3456789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中“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的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1.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10条技术参数要求仅有一个品牌能满足,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答复材料,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1.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10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但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3.1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人关于“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第★3.1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中“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的“三、主要配置要求”第20条、第23条技术参数要求过高,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答复材料、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三、主要配置要求”第20条“10kVA稳压电源延时2小时 3套”的配置要求过高,供应商备用1套前述设备,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而要求供应商提供3套前述设备,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但“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三、主要配置要求”第23条配置要求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故投诉人关于“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的“三、主要配置要求”第20条技术配置要求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6成立,投诉事项9、10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评审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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