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中医药大学护理学及助产学本科专业虚拟仿真实践教学项目第二次)
甘财采处(2024)8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中医药大学护理学及助产学本科专业虚拟仿真实践教学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编号:2024zfcg01238)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中医药大学护理学及助产学本科专业虚拟仿真实践教学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2024zfcg01238 项目预算:100万元
投诉人:厦门立方幻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3号601、602室
被投诉人:甘肃恒亿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93号1单元702室
中标供应商:上海域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938号12层1501室
相关供应商1:甘肃华铖吉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B410011002幢(写字楼)A区619室
相关供应商2:嘉创飞航(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太仓市科教新城子冈路27号1号楼2层2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20日收到的厦门立方幻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中医药大学护理学及助产学本科专业虚拟仿真实践教学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预算为100万元,投标供应商甘肃华铖吉安商贸有限公司和嘉创飞航(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范围的38万元和25.5万元参与投标报价,恶意拉低该项目评标基准价,投诉人报价比中标供应商低,因前述供应商恶意低价竞标,导致投诉人价格分优势不明显,虽然前述供应商在评审时提供了报价说明及质量保证承诺,但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该说明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成本压缩情况,如可能在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或在综合设计及布线方面采用低质量材料或不合理的施工方式,从而影响项目最终质量,投诉人认为前述行为不合理,影响招标公正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对投诉人、甘肃华铖吉安商贸有限公司、嘉创飞航(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前述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投标价格说明函》和《承诺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前述供应商存在恶意拉低评标基准价、对成本进行不合理压缩、报价不合理、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影响项目最终质量、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厦门立方幻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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