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嘉财采处〔2024〕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 212万元
投诉人: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1号弘业大厦1903号
被投诉人1: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被投诉人2: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鸿润居1栋商铺978-1号
中标供应商:安徽安诚泽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A218-220
2024年12月11日,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2024年12月18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答复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无法搭配自行安装相应的传感器模块,不能即插即用;充电接口为Micro-USB充电接口;AMS-100YF为外置蓝牙打印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290页、291页、296页宣传彩页,明确标注中标产品为气体传感器模块化设计,可搭配自行安装相应的传感器模块,无需进行配置,即插即用;接口为Type-c充电接口;支持内置便携式打印机,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要求公布本项目财政备案的评分明细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9条第5款、《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第二条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已于11月25日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进行了公示。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监督检查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明细技术部分”分值设置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2.从监督检查情况来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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