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党河东路南段绿化带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党河东路南段绿化带建设项目
敦财采〔2024〕1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党河东路南段绿化带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46002JH62098201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党河东路南段绿化带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146002JH620982011
项目预算:345.765024万元
投诉人:甘肃伟岸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广场街道尚云庭
被投诉人1:敦煌市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中心
地址:甘肃省敦煌市沙州南路561号
被投诉人2:甘肃嘉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房产公司家属楼13号楼5单元1楼东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13日收到的甘肃伟岸商贸有限公司对“党河东路南段绿化带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评审因素商务部分将“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的得2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及缴纳社保证明)”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磋商文件的商务部分“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的得2分”作为评审因素的条件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因此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评审标准技术服务部分:机械设备配备、人员配备部分未量化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机械设备配备”和“人员配备”评审因素的设定是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需求而设置,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甘肃伟岸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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