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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财政局关于临洮县教育局关于2025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牛奶、米、面、油、鸡蛋等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2-24 09:19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临洮县教育局关于2025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牛奶、米、面、油、鸡蛋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01JH62112402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教育局关于2025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牛奶、米、面、油、鸡蛋等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001JH621124029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富佳万泽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长安路南侧开发区南安大道214号
    被投诉人(采购人)1:临洮县教育局
    地址: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二号统办楼
    被投诉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甘肃盛世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建设大厦1楼11号
    我局对2024年12月10日收到投诉人关于“临洮县教育局关于2025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牛奶、米、面、油、鸡蛋等采购项目”(1-3包)《投诉书》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招标文件规定包装上要有‘中国学生饮用奶’的标志,但‘标志’的具体内容及规范要求是什么?是文字的、还是图案的、或者是文字和图案共同组成的?对此,招标文件没有任何明确具体的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参数部分明确“严格按照国家学生饮用奶的单件包装规格执行”,中国奶业协会发布的《学生饮用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第四条、第五条对学生饮用奶的标志图案、印制要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投标人按照其规定执行均可。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但未明确规定颁证机构的名称,证书来源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包装上要有‘中国学生饮用奶’的标志;并且提供生产厂家的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中国奶业协会发布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第三条:“‘学生饮用奶’系指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学生在校饮用的奶制品。”、第四条:“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经原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原农业部公布,用以标识在学校推广的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中国奶业协会是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明确了中国奶业协会是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技术部分配送方案①配送团队:提供适应本项目配送任务的配送人员,明确配送负责人(配送团队人员至少3人以上),存在以配送人员数量等‘ 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的违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对“配送人员不少于3人”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之规定。故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技术部分配送方案②对符合本项目各种产品配送要求的专用车辆,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投标人提供的配送车辆不满足的具体情形也无客观量化的判断标准,评审标准不明确”。
    经核查,根据中国奶业协会发布的《学生饮用奶入校操作规范》第四条:“应配备专用运输车辆配送学生饮用奶,保持车厢清洁、车况良好。”之规定,招标文件中对满足本项目的配送车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同时,评分办法也未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故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技术配送方案④配送保障措施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对配送保障措施评审因素未量化和细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
    投诉事项6:“技术部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不能量化、评审标准中的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未细化和量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投诉事项6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4-15包(米、面、油、鸡蛋)评分办法中,评分因素均与1-3包(学生饮用奶)相同,部分评审因素分值略有不同,故4-15包中,技术部分配送方案①配送团队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②产品运输、④配送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均未实现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3、4、5、6成立,责令临洮县教育局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二)责令临洮县教育局、甘肃盛世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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