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2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2包)”
〔202400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mzfcg202410100004-2〕(2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2包)
项目编号:ymzfcg202410100004-2
项目预算:145.1万元
投诉人:甘肃航特应急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园区九龙江街2033号
被投诉人1:玉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玉门市新市区
被投诉人2:酒泉元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新城街道文体路2-1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中陇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通渭路1号18层1单元001号1830室(房地产大厦)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21日收到的甘肃航特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对“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2包)”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关于第二包中标单位甘肃中陇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期问题。
核查情况: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甘肃中陇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关于供货期的内容已经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响应为“具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而且投标文件商务偏离表中关于供货期的内容也作出了无偏离的响应。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3 招标文件的构成”中明确规定“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无效标处理”。而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要求”中“三、交货要求 1.交货期: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未加注“●”号,故该条款不属于实质性条款的范畴。据此,该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第二包招标文件预算价为145.1万元,中标单位甘肃中陇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价为143.85万元。属于货物类采购高价中标。
核查情况: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报价分占30分,商务部分占10分,技术部分占6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据此,该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甘肃中陇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分项报价表与开标一览表公司名称不一致问题。
核查情况:1.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意见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中(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要求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关于甘肃中陇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的投诉。
核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甘肃航特应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4予以驳回。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4予以驳回。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门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