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天财采决〔2024〕1号
天祝藏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投诉人1: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谭春良。
被投诉人1:天祝藏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甘肃省天祝县华藏寺镇团结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丁东龙,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被投诉人2:甘肃沐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花园14号楼2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蒲建梅。
投诉人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就天祝县城北区学校多功能报告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4001JH620623012,以下简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资料及程序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投诉人称:投诉人于 2024年 9月24日,向甘肃沐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认为1.中标供应商甘肃今洺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未逐项声明各产品的真实制造商;2.中标供应商甘肃今洺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制造商无相关认证证书。投诉人对代理公司的答复不满,10月21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
投诉人针对本项目共提出2项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甘肃今洺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未逐项声明各产品的真实制造商;2.中标供应商甘肃今洺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制造商无相关认证证书(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请求:1.请天祝藏族自治县财政局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2.请天祝藏族自治县财政局认定甘肃今洺辰工贸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期中标资格,重新组织开标。
3.请天祝藏族自治县财政局对甘肃今洺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的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后,经审查,本机关查明:
中标供应商甘肃今洺辰工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甘肃今洺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同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得来木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联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视睿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韵强电子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控制电脑”“平板”“插座”等产品未逐项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故投诉事项1成立。
经专家现场查看,甘肃今洺辰工贸有限公司所供货物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
2.鉴于采购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在我机关收到投诉前,政府采购合同已基本履行,恢复原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祝藏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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