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 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1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1包)”
〔202400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 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mzfcg202410100004-1〕(1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1包)
项目编号:ymzfcg202410100004-1
项目预算:160.65万元
投诉人:甘肃航特应急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园区九龙江街2033号
被投诉人1:玉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玉门市新市区
被投诉人2:酒泉元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新城街道文体路2-1号
相关供应商:兰州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路987号天骄家园门面房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21日收到的甘肃航特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对“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1包)”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第一包中标单位兰州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的供货期: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私定为“合同签订后15天”提出投诉。
核查情况: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兰州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关于供货期的内容已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做出了明确响应,具体为“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3 招标文件的构成”中明确规定“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无效标处理”。而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要求”中“三、交货要求 1.交货期: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未加注“●”号,故该条款不属于实质性条款的范畴。据此,该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玉门市第二批抗震防汛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第一包招标文件预算价为160.65万元,中标单位兰州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的中标价为160.05万元,属于高价中标提出投诉。
核查情况: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报价分占30分,商务部分占10分,技术部分占6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以及第五十七条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据此,该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门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