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环财采处〔2024〕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环财采处〔2024〕8号
项目名称: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环县2024年人工种草和草原改良(一包至十三包)、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环县2024年人工种草和草原改良(十四包至二十六包)
项目编号:HXZC2024-0079、HXZC2024-0080
项目预算:1859.846595万元、1835.914578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环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环县环城镇广场路79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中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塬大道金建名居9幢24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18日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环县2024年人工种草和草原改良一包至十三包”(项目编号:HXZC2024-0079)和“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环县2024年人工种草和草原改良十四至二十六包”(项目编号:HXZC2024-0080)政府采购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3.11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标准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设置与项目采购需求及实现项目目标无关,不认同质疑答复。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十六包第二章“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标准”,“商务部分”,“技术人员配备”,“评分内容”要求“具有农、牧、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为本项目施工进行规划、制图、指导及培训”。本机关认为,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及被投诉人的答复,该评审因素的设立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3.11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标准技术部分,评分项设置的内容不属于量化指标,不符合“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不认同质疑答复。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十六包第二章“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标准”,“技术部分”的“项目实施方案”,“供货方案”,“应急预案”,“售后服务”的评分项。本机关认为,该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量化了相应区间,并对各评分项评审因素设置了对应分值,评审指标量化具体,不属于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另查明,本项目除第十六包废标外,其余25个采购包采购合同均于2024年11月14日签订,本机关接到本次投诉时合同已经履行。
二、处理决定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并查证了专家评审过程资料。现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
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如投诉人认为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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