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一包))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一包)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林汇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孟寨乡北宋庄村一组
被投诉人1:酒泉市中医医院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6号
被投诉人2:甘肃启晨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6号中天国际写字楼B座403室
相关供应商1:甘肃中煜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6号中天国际中小企业创业园B-705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6日收到的林汇建设有限公司对“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一包)”的投诉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上传的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签字盖章,不属于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部分内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经核查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的答复材料和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采购人酒泉市中医医院于2024年10月22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中标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评审得分,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施工工期,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数量、单价、单位、规格型号等以附件形式在《标价工程量清单》公布,经核对,公告中的《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该公告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的要求,故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甘肃中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4年10月24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中标公告内容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签字盖章,无法确认属于中标人投标书内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10月30日就相关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明确告之投诉人公告上传附件中的标价工程量清单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致。投诉人提供的中标人甘肃中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部国旗台、照壁项目”造价文件签署人张海东虚假印章执业问题,在甘肃政务服务网、智慧住建-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均可查询到该人员为甘肃中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该项举证不属实,采购人冒违法行为掩盖投标人签章不合法的问题也就不存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甘肃中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没有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此项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不成立,虽然附件一包《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容易引发误解的不完整情形,但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投诉处理期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发布补充公告完善了相关内容。
2.驳回投诉事项2。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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