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昌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金财采处〔2024〕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
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金昌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2024JCSCGJHBA558)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金昌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2024JCSCGJHBA558
项目预算:269万元
投诉人:江苏坤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A9栋3楼309
被投诉人1:金昌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公园路8号
被投诉人2:甘肃途远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南滨河中路1128号保利中心写字楼922-925室
我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7日受理江苏坤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金昌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将与实际采购需求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相关资料要求作为必要的评审因素,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将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判,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且对项目业绩没有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存在控标围标现象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将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对企业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评定,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存在控标围标现象及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所有技术参数及指标都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20分,带◆号重要技术参数及指标中未要求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存在控标围标及指向性、排他性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标识检测报告的,属于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将这部分参数佐证材料限定为检测机构出具的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但不影响该项目的评审结果,继续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4:中标结果中,中标产品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D+PD)明显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采购产品不符合,中标结果已完全改变了招标内容。
经核查,投诉事项4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只作为监督检查事项处理。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中标产品与招标文件中拟采购产品一致,投诉事项所述是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错误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造成的,不存在改变招标内容的情形。
投诉事项5:中标结果公告中,中标公司两款产品的生产厂商都是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而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也参与了投标,有明显的围标串标行为。
经核查,投诉事项5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只作为监督检查事项处理。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5驳回,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的评审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发布过程中存在不认真、不准确的情形,责令改正,确保公告信息准确、完整和合规。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昌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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