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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雕塑及其他艺术品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2-10 18:10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雕塑及其他艺术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QZFCG-2024-1093号)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陕西锦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萧家村名京九合院13a1单元902室

被投诉人1: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

被投诉人2:甘肃天一智信招标代理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

相关供应商1:河北金海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北环路东段(张西旺村村北)

相关供应商2: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曲新路中佐村路口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雕塑及其他艺术品采购项目(编号:JQZFCG-2024-1093号)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抽取的专家不符合《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本次抽取的评审专家李存元(公路类相关专业)、梁巧茹(课和与数学论专业,研究方向教育管理)、高原(应急管理类专业)、关金文(造价类专业)等,所有评审抽取的专家专业竟然无一个是雕塑类专家,全是不相关的专业。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及专家没有尽到审查恶意低价的义务。

事实依据:2024年9月18号的质疑答复中,评标委员会及专家只要求河北金海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没有要求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就其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作出说明(见质疑函回复的内容),据此可认定评标委员会及专家没有遵守职业道德,没有客观、公正、审慎履行职责,没有尽到审查恶意低价的义务。

投诉事项3:由于抽取的专家没有一个雕塑类专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和技术标打分不合理。

事实依据:由于抽取的专家没有一个雕塑类专家,导致其不熟悉雕塑相关业务。评标委员会及专家由于专业的局限性,属于跨专业评审,无法公平合理对河北金海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商业标和技术标文件进行打分。

二、本机关调查查明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一)(1)《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公开选聘、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动态管理原则;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抽取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的申请区域、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和回避要求等要素,按照“最大范围”原则扩大专家抽取区域范围,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2024年印发),雕塑属于货物类品目。3)本项目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采购货物为成品。(4)本项目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货物类专家2名(关金文、梁巧茹),经济类专家2名(李存元、高原),符合“最大范围”原则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二)(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河北金海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不足平均报价的70%,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其提供了书面说明,已履行低价审核义务。

        (三)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本项目评审专家全部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评标委员会由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 ,合理合法。(3)所有投标供应商评分均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独立评定,采购人进行复核认定。(4)投诉人未提供评分不合理的有效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

三、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驳回。

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此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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