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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2-06 18:27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项目编号:049005JH621200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

项目编号:049005JH6212006

采购预算:1100(万元)

一、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极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科技创新中心D521

被投诉人1:陇南市融媒体中心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统建一号楼

被投诉人2: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都区城关人民路商务大厦8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25分,主要参数负偏离每有一项减1分,其他参数负偏离每有一项减0.5分。扣分总和远远大于总分值。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查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相对应,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评审指标打分情况,该技术指标设置不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1投标人提供的近三年实施同类项目证明文件(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改为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复印件”更为合适。2,投标人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质保期内、质保期外服务方式、应急响应时间...等,方案具体详细、科学合理且与本项目料对性强、质保期三年、4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5分;片面简单,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质保期二年、5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3分;粗略且不合理、质保期一年、6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1分;不提供者不得分。4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5分,我公司作为外地公司无法到达,具有明显歧视外地公司的嫌疑,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并未要求提供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或政府采购的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本次招标项目为信息化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故障,需要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及时反应、及时到位、及时处理。售后响应时间和到达现场时间设置为评审因素符合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到达现场时间不是实质性要求,系加分项,外地企业可以有更多方式解决到达现场时间的问题,如驻场维护等。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该项设置与实际采购需求有直接关联,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

2.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对陇南市融媒体中心、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予以警告处罚。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2024年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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