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第一二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第一二包)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陇南市生态环境局陇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一二包)”(项目编号:GSZM2024-105-1、GSZM2024-105-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陇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GSZM2024-105-1、GSZM2024-105-2
采购预算:360(万元)
一、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坤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料科技城A9栋3楼309
被投诉人1:陇南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统办5号楼9楼
被投诉人2: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岸名都2号楼1单元3楼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将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指标设置,规定“投标人投标设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30分。其中标“★”项参数为关键性技术指标项,每有一项不满足/负偏离,扣3分,扣完为止;非“★”项参数为一般性技术指标项,每有一项不满足/负偏离,扣2分,扣完为止”。存在严重的控标围标现象,其招标评分存在严重的指向性,排它性。
经查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将评审因素的技术指标设置为分值,能够客观评价判断其投标产品质量。据此,该投诉事项1不成立,技术参数设置不存在指向性、排他性问题。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部分,评分标准不够细化和不够量化,未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查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相对应,故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评审指标的打分情况,不影响中标结果,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中,要求投标人对部分参数提供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如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需具备无线上传功能,可内置物联网卡进行数据上传,可通过在线运维管理平台实现远程仪器运维及问题诊断,建立仪器维修日志及档案(提供运维管理平台上传不少于3张运维数据截图证明),认为招标文件将与实际采购需求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相关证书要求作为必要的评审因素,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查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该项目系环境监测类,需功能较为完善的仪器,“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无线上传等功能”是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防爆性能、外壳防护、仪器可以检测氮气中挥发性有机气体等要求,投标没有限定仅提供检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也认可。因采购人采购的是成品设备,而非定制品,提供运维管理平台上传运维数据截图证明,更能直观的反映产品的全貌。故而该项设置与实际采购需求有直接关联,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故该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1、3不成立:
2.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对陇南市生态环境局、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处罚。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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