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
临州财采〔2024〕24号
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LXZC1122024038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LXZC11220240382
投诉人:兰州靓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215号2楼202室
被投诉人1: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新华街统办楼9楼
被投诉人2: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夏市崇德大厦3102室
相关供应商1(中标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投诉人兰州靓鑫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LXZC11220240382〕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1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我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正式受理投诉。
2024年12月3日,投诉人兰州靓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财政投诉撤销申请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本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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