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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服务器等硬件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2-05 15:28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服务器等硬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24-564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服务器等硬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24-565   采购预算815.4046(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曦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通达街60号2单元 10层1003室(永新华世界湾小区)

被投诉人1: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85号

被投诉人2: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05号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12日收到的兰州曦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服务器等硬件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事项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文件需求中标★项参数及扣分项参数大多需要提供检测报告、证明材料或官网截图,并且需要制造商盖章。这些条件具有明确指向性,唯一性及排他性,有内定中标人的嫌疑

经核查,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等,认定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检测报告产品功能截图证明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为采购需求而设立,用于验证或检测投标人所投产品功能及参数的真实性,与采购需求相适应。而且在招标文件中作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故不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不具有指向性、唯一性及排他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二十条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3、4、5、7、8、9、1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内容5数据中心防火墙,第2条中要求“硬盘容量≥128G SSD+480G SSD”6条中要求“6、★产品支持云威胁情报网关技术,通过全球超过30+pop节点......”等技术参数要求存在以特定厂家参数对潜在供应商进行限制,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报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投诉事项2、3、4、5、7、8、9、14涉及的技术参数均至少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存在以特定厂家参数对潜在供应商进行限制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2、3、4、5、7、8、9、14不成立。

投诉事项10、11、13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内容12上网行为管理系统,第4条中要求“4、 ★支持与同品牌零信任产品实现联动, 能够向零信任系统同步上报日志( 要求提供产品界面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本项目中不涉及零信任系统,存在以与项目无关联的特定厂家参数对潜在供应商进行限制;采购需求内容13 态势感知,第11条中要求“11、 ★制造商具备云安全成熟度成熟度模型 CS-CMMI 5认证......”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存在以不合理的参数对潜在供应商进行限制,有明显的控标嫌疑,要求重新发布招标需求。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报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投诉事项10、11、13涉及的技术参数均至少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不存在控标嫌疑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10、11、13不成立。

投诉事项6、12:采购需求内容7 WEB防火墙采购需求内容13 态势感知,该项目无“云计算”相关内容,存在以不合理的参数对潜在供应商进行限制。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报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投诉事项6、12涉及的技术参数均至少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参数对潜在供应商进行限制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12不成立。

投诉事项15、16:采购需求内容15列间空调采购需求内容16房间级精密空调,目前只有极少数厂家能够全部满足以上参数条款,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

论证意见: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招标文件、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投诉事项15、16涉及的技术参数均至少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5、16不成立。

投诉事项17:分值设置不合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评审标准中部分评审因素存在评审标准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人主张的“分值设定与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响应完全不匹配”部分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7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3、驳回投诉人的其余投诉事项。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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