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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庆城县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种植示范点地膜采购项目) ​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2-03 15:50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2024年庆城县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种植示范点地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CZC2024-0120)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4年庆城县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种植示范点地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QCZC2024-0120

项目预算:92.16万元

投诉人:甘肃振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1:庆城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西大街 63 号

被投诉人2:甘肃同聚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州东路6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15日收到的甘肃振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庆城县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种植示范点地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2024年庆城县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种植示范点地膜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存在质疑。在向代理公司询问本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评审情况时,代理公司仅答复了得分和排名,未按照要求公布各部分得分情况及扣分理由。这种不完整的信息反馈严重影响了投诉人对评审公正性的知情权,无法确定评审过程是否公平、合理。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向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进行了告知,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未针对投诉人的详细得分、扣分理由进行实质性回复,未能进行详细告知。

投诉事项2:对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企业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及资质文件真实性存在怀疑。

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资质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其余投标商的资质虚假及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的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进行实质性回复的行为限期改正。

2、驳回投诉人甘肃振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城县财政局

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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