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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台县新世纪幼儿园保教保育设备采购项目(二包) 】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1-05 09:18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灵财采处2024﹞12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灵台县新世纪幼儿园保教保育设备采购项目(二包)”(项目编号:GSYJY2024-066 )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灵台县新世纪幼儿园保教保育设备采购项目(二包)

项目编号:GSYJY2024-066         

项目预算:37.1                           

  人: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址:宝应县泾河镇曹坝工业集中区宝源路58号

被投诉人1:灵台县教育局                

  址:灵台县东大街73号

被投诉人2:甘肃永济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澳厦四季广场5楼505室

2024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灵台县新世纪幼儿园保教保育设备采购项目(二包) (项目编号:GSYJY2024-066 ”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将家具检测报告设置为评审因素,将一年内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经核查,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部分要求提供一年内带有二维码查询的检测报告,国家对检测报告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但是随着产品标准更新,或产品的生产过程、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变化,就需要重新进行检测,一次检测并不等于终身有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采购设备的特定条件。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年内带有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是为了保证生产厂家供应的幼儿家具完全符合《绿色产品评价家具》和《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是学校充分考虑教学安全的体现,是采购人根据自己采购需求设定的合理条款。检测报告作为重要技术指标,设置为加分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故采购文件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将投标文件编制作为评分项,电子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制作规范、目录精准,投标文件编制内容条理分明、附件齐全、证明材料清晰可见者得3分;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规范、目录精准,附件基本齐全得1分。政府采购中投标文件编制质量不能作为评分项。

经核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制作”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服务质量无关。但该项目为电子投标,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有可能出现附件、证明材料不完整,扫描不清晰的情况,将会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3: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产品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扫描件,提供完全者得6分,不提供得1分。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履约能力作为商务部分的重要组成部分,授权书和承诺书作为加分项,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没有作为资格要求,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部分评分没有量化和细化且分值都较大,给予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完全符合服务要求得6分,方案内容有欠缺,人员配备不完善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和售后的得3分,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得1分,不提供者不得分。应急保障部分,方案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内容齐全的得10分,方案基本完整、内容基本齐全的6分,内容单一,方案不完整不全面的得2分,不提供的不得分。该评分标准量化了相应区间,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技术参数响应分值设置的数量和相应的总分值严重不符,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更没有量化和细化。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部分,投标产品的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5分,技术参数表中标★号的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重要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其余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且分值扣完为止,不存在分值严重不符的情况,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3、4、5均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驳回投诉请求,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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