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财罚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 甘肃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49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崇信县分中心移交的关于崇信县职业教育中心2024年改善办学条件建设项目(二次)现场见证情况的函时,发现甘肃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为:该公司在参加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开标的“崇信县职业教育中心2024年改善办学条件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047001JH620823007]的评标过程中,电子评标系统中特征码识别提示北京拓帕斯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制作机器码同为:56dc5988-3295-482e-b86b-18fc6948b051,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相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两家投标企业标书为相同设备制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甘肃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影响了采购结果。
三、处罚结果
就甘肃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对甘肃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的作出以下处罚:
1.处以0.3997万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崇信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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