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岷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垃圾转运箱及垃圾桶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岷县财政局
关于对岷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垃圾转运箱及垃圾桶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岷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垃圾转运箱及垃圾桶采购项目〔GSHMY2024-032〕”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市林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村西
被投诉人一:岷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岷县岷阳镇公园新村
被投诉人二:甘肃鸿茂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东侧3幢教育大厦805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9月20日收到的保定市林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岷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垃圾转运箱及垃圾桶采购项目”招标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本项目存在对中标供应商评分畸高,导致了高价中标。
经核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决定,评标委员会未作出评分畸高或者畸低的认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存在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情况。存在高价围标情况,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经核查,未发现供应商在报价中出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罗列的情形,现有资料不足以证明高价围标。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为让“意向单位”中标而量身定制,从而达到让本项目“意向单位”高价中标的目的。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未发现有产品指向性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保定市林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投诉。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岷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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