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正宁县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正宁县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正财采(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正宁县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ZNZC2024-006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正宁县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ZNZC2024-0061
项目预算:786.3万元
投诉人:西安慧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领海大厦A座2408-01室
被投诉人1:正宁县人民医院
地址:正宁县和平路1号
被投诉人2:甘肃旭恒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弘能家园8-602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0月11日收到的西安慧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正宁县人民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7个工作日进行了答复,答复时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1:针对本公司提出的异议函1-3条的回函,缺少有信服力的依据。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函回复第1条:采购人及甘肃旭恒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该项目错误定性为服务,评审价格分值设置20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函回复第2、3条:甘肃旭恒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质疑“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模糊,与采购需求未对应,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涉及集采产品,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甘肃旭恒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作明确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及《甘肃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本公司提出异议函的第四条,回复中已承认质疑成立,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政策回复轻率。
经核查,采购人及甘肃旭恒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该项目“未按规定执行政策,采购文件沿用已经废止文件”答复质疑成立、但不会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答复内容缺少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业务学习。
3、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庆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宁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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