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县2024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二次))
宁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采处〔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县2024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NXZC2024-0051-1 项目预算:10万元(第九标段)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20000063922643Q
法定代表人:梁顺俭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山东路鱼儿沟16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甘肃兴陇兰州牛肉面职业培训学校于2024年9月4日参与投标的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县2024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XZC2024-0051-1,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环节中,甘肃中工电子开评标系统预警显示,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天水泓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兰州兴陇现代职业培训学校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号、文件生成IP、文件上传IP等六码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报告、甘肃中工电子开评标系统记录截图、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串通投标的行为,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甘肃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甘财采〔2021〕14号)中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甘肃兴陇兰州牛肉拉面职业培训学校处以采购金额10万元的千分之六即6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宁县财政局。联系人:李凡;电话:0934-6625510。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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