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敦煌市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敦煌市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
敦财采[2024]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敦煌市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11001JH62098200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市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111001JH620982001
项目预算:486.628000万元
投诉人:甘肃乐想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街道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夏A座9楼910室
被投诉人1:敦煌市档案馆
地址:敦煌市公共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2:甘肃嘉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敦煌市漳县家园三期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9月10日收到的甘肃乐想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敦煌市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中商务标评审第1项设置了对潜在中标人的评分排他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评分标准中商务标评审第1项对潜在中标人的评分不具有排他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中商务评审第1项评分标准描述模糊。
经核查,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商务评审第1项分值4分,其中投标人或软件厂商承担类似软件项目业绩通过国家级数字档案馆测评, 每提供一个得0.5分, 最高得2分; 投标人或软件厂商承担类似软件项目业绩通过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测评, 每提供一个得0.5分, 最高得2分;该评分项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且分值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