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梁原中学2024年校舍附属设施建设电采暖器材设备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灵财采处﹝2024﹞1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梁原中学2024年校舍附属设施建设电采暖器材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YJY2024-046 )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梁原中学2024年校舍附属设施建设电采暖器材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YJY2024-046
项目预算:120万元
投 诉 人:甘肃晗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新河湾三区S—9号商铺5号
被投诉人1:甘肃永济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平凉市崆峒区澳厦四级广场505室
被投诉人2:灵台县梁原中学
地 址:灵台县梁原乡北后待038号
2024年8月2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甘肃晗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梁原中学2024年校舍附属设施建设电采暖器材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YJY2024-046)”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本公司(甘肃晗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9时,该项目开标前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法人签章与单位公章位置不符,未通过符合性资格审核。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核查,甘肃晗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9时,该项目开标前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没有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盖章,完全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据此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甘肃华亿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如实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资格审核通过条件。
经核查,甘肃华亿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第34-36页如实提供了本公司社保缴纳税务发票,响应了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据此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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