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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8-13 10:57 字体:

镇财采(2024)0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采购文件编号:QYZC2024-0190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QYZC2024-0190

项目预算:630万元

投诉人:江西佩春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众创基地一号 

被投诉人1:甘肃中恒招标有限公司

  址:庆阳市西峰镇区交校巷95号

被投诉人2: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

  址:镇原县城关中街24号

依法对202485日收到的江西佩春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甘肃中恒招标有限公司对于本次招标参数的“◆”参数标明是废标项,一条不满足就废标,根据市场了解“◆”参数只有西门子产品能够同时满足,完全不符合三家以上

 

满足原则。

经核查,被投诉人提供了三家以上证明满足本次招标“◆”参数的依据,并经3名专家论证认为本次招标“◆”参数无排他性和倾向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函无任何事实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向采购单位(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后,采购单位于8月12日向我局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3:我方认为此次被投诉人2: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存在严重内定嫌疑。

经核查,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该项目采购,没有查到依据证明采购人存在严重内定嫌疑,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江西佩春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原县财政局

                              20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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