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敦煌市公安局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敦煌市公安局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敦财采[2024] 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敦煌市公安局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SCZ2024-0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市公安局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QSCZ2024-07
项目预算:98.80万元
采 购 人:敦煌市公安局
地 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阳关中路1066号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青松翠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兰馨花园7号楼三单元401室
我机关依法对“敦煌市公安局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监督检查事项:敦煌市公安局、甘肃青松翠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擅自发布“敦煌市公安局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终止公告”的行为。
经核查,敦煌市公安局、甘肃青松翠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敦煌市公安局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后因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参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于2024年5月21日发布“敦煌市公安局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终止公告”。因该项目未发生重大变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发布了项目终止公告。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的行为进行整改,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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